首页 > 政务公开 > 信息公开规定

索 引 号:111111111/2016-00001

发文机关:

发布时间:2013-10-21

发布时间:

所属主题:

公开对象:

发文类型:

公开部门:

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信息公开考核制度

发布日期:2013-10-21字体[ ]

第一条   为增强工作的透明度,建立廉洁高效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负责对局属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纳入对局属各单位的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之中。
第五条   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内容:
(一)主动公开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情况;
(三)服务承诺兑现情况;
(四)对群众投诉的处理情况。
第六条   政务公开工作要求公开内容符合规定,要求具体;公开及时,符合时限规定;公开形式多样,效果明显;监督机制健全,责任追究落实。
第七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结果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4个等次。
第八条   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可实行全面考核,也可实行重点考核,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考核单位,考核于年底或下年初进行。
第九条   考核的基本程序:
(一)制定考核方案,经领导小组审定后,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部署;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15天向被考核单位发出考核通知;
(三)被考核单位接到考核通知后,按通知要求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书面材料;
(四)考核小组进行实地考核。在考核基础上,研究提出初步考核等次,报局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意见及结果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条   对政务公开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等次的单位,给予表彰;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个人,予以奖励;被评为不合格等次单位,给予通报批评。
第十一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