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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关于印发《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7-09-08字体[ ]

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

现将《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株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

                            201796

 

 

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

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公职人员从政行为,全面落实省、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部署要求,根据《中共株洲市委办公室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株办电〔201722号),现就在全局范围内开展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部署如下:

一、工作目标

对全局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进行清理整治,敦促有关人员按要求退出违规经营;严肃查处相关领域顶风而为”“小官贪腐突出问题;督促各单位强化领导责任,依纪依规履职尽责;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保障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对象

(一)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包括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精神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

(二)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三)辞去公职未满三年或退休未满三年的领导干部(计算日期为:2014731日之后)

(四)辞去公职未满两年或退休未满两年的一般公务员(计算日期为:2015731日之后)

国家公职人员包括:全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领导干部包括:副科级以上国家公职人员。

公务员包括: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的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工作人员。

三、清理内容

1.涉矿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煤矿、非煤矿山等矿产资源开采、选冶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2.涉砂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砂石企业(个体工商户)、采砂船、运砂船(车)、浮吊、砂石码头(堆场)等经营性活动的行为。

3.涉渔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在江河湖库等天然水域利用矮围、网围、网箱等方式圈湖占地,开展捕捞、养殖等渔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

4.涉小水电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小水电项目经营的行为。

5.涉烟花爆竹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烟花爆竹生产、运输、批发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黑火药、引火线、单基火药的企业经营活动的行为。

6.涉危险化学品类经营性活动。重点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或参股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的企业,尤其是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构成重大危险源的企业经营的行为。

四、清理要求

1.国家公职人员本人不得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2.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一律不得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或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参股。

3.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4.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不得利用职务或职权上的影响,在上述经营性活动中非法为他人谋取利益。

5.所有国家公职人员一律严格按要求填报有关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不得有明退实不退或以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转让企业或股份等行为。领导干部应当如实报告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参与经营性活动有关情况,如存在问题的,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完成退出手续。所有退出转让情况,向组织报告,同时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备案(市管干部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科级以下干部向局专项整治办报告)。

 6.对在规定时间内拒不主动报告问题、拒不退出或拖延退出的,依纪依规严肃追究责任并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干扰、妨碍、对抗组织调查的,一律从严惩处。

五、工作步骤

本次专项整治工作自2017818日起,至2018131日止,分四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7818-830日)

召开全局清理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专项整治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成立市人社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局属各单位也要制定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相应成立专项整治工作机构,召开动员大会,深入动员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2017831-930日)

1.填写。全局国家公职人员必须按要求填报《株洲市国家公职人员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个人情况报告表》,并郑重作出个人承诺。非领导干部不需要填报配偶、子女及配偶相关情况。

2.阅签。市管干部、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科级单位负责人、二级处班子成员个人报告由党组书记阅签;局机关科室和直属科级单位其他人员个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阅签;二级处其他人员个人报告由本处负责人阅签;退休人员个人报告由分管离退办的局领导阅签,提前退休人员个人报告由分管局领导阅签。

3.报送。市管干部个人报告由派驻市人社局纪检组统一收集,并报党组书记阅签后报送市专项整治办;局机关科室负责人、直属科级单位负责人、二级处班子成员个人报告填写好统一交人教科收集并报党组书记阅签后留存备查;退休人员个人报告由离退办统一收集报分管离退办局领导阅签后交人教科留存备查;提前退休人员个人报告由提前退休支部统一收集报分管领导阅签后交人教科留存备查;其他人员个人报告由各科室(单位)统一收集并报相关领导阅签后交人教科留存备查。所有报送工作在920日之前完成。

2017930日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主动如实向相应专项整治办报告,并办理完成退出手续的,可依纪依规从轻或减轻处理,情节轻微的,免予处分。

4.清查。局专项整治办对个人主动填报情况开展全面清查,领导干部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规定,带头自查自纠。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认真清查自查自纠情况,查处有关违纪违规问题。局属各单位按要求填报《株洲市清理整治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情况汇总表》,逐级上报专项整治办。

(三)整治查处阶段(2017101-20171231日)

局属各单位根据个人报告和自查自纠情况,将梳理发现的问题线索,及时报告局专项整治办;局专项整治办将问题线索和群众举报信息报告市专项整治办。对违规参与上述经营性活动,未按照要求申报并退出的公职人员,一经查实依纪依规从严从重处理;对自查工作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责甚至掩盖问题、弄虚作假的,依纪依规追究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对行政执法不作为、失职渎职的,严肃追究责任。自201710月起,局属各单位专项整治办要按月将整治查处情况报送至局专项整治办。

(四)规范总结阶段(201811-131日)

局属各单位要认真总结分析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有针对性补全相关管理漏洞和环节缺失。通过专项整治,建立健全防范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各类经营性活动的规章制度,尤其加强对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敏感岗位的制度建设,促进公职人员廉洁从政,遵纪守法开展活动;增强制度的针对性、系统性和有效性,推动市场为主优化配置资源,减少不合理行政干预,培育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六、工作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局属各单位要统一思想认识,切实履职担当。局党组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党组书记为第一责任人,纪检监察机关是本次专项整治工作的监督主体。

(二)明确工作职责

1.成立市人社局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详见附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局人事教育科,负责专项整治工作的组织协调、信息综合、调研指导等日常工作。派驻纪检组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2.局属各单位要按照局党组的统一部署,成立本单位专项整治办,负责清理本单位国家公职人员参与相关经营性活动的行为,掌握真实情况并按要求报告局专项整治办,对专项整治过程中发现的国家公职人员违规参与涉矿等经营性活动的问题线索,要及时报告局专项整治办。各单位纪检监察员要主动参与专项整治,加强监督执纪,对相关违纪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3.局专项整治办将严格督促各单位落实工作实施方案,依纪依规查处违规参与相关经营活动的行为,并对各单位履职情况进行督查问责。

(三)严肃查办案件

在整治查处阶段发现的问题及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一经查实,严肃处理。专项整治期间,各单位要认真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注意保护好举报人,并对群众举报投诉的问题认真核查。针对重点领域和部门加大案件查办力度,以案件查办推动整治工作深入开展。各单位专项整治办在专项整治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局专项整治办报告。对重点涉案线索和职务犯罪行为,局专项整治办及时向市专项整治办报告。

七、投诉举报受理

专项整治期间,市纪委信访室负责受理群众投诉举报,并对外公开投诉电话、信箱等。举报电话:12388;来信地址:株洲市纪委信访室;来访地址:中共株洲市纪委、株洲市监察局信访举报接待中心(市委大门右侧);网上举报:www.12388.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