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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办事指南(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单位确认)

发布日期:2016-09-26字体[ ]

  一、事项名称
  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单位确认


  二、设定依据
  1、《关于实行企业接受高校毕业生就业养老保险费率过渡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湘人社发〔2014〕46号);
  2、《关于印发的通知》(湘人社函〔2015〕83号)。


  三、申请条件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根据企业提供的有效材料,确认单位类别(中小微企业和非中小微企业),并由社保经办机构设定其缴纳接受的高校毕业生养老保险费单位部分的起步费率。


  四、办理材料
  1、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
  2、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


  五、办理地点
  市社会劳动保险事业处企业征缴科(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8号社保服务大厅一楼四号窗口)


  六、办理时间
  每月11-25日的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七、联系电话
  28681631、28681642


  八、办理流程
  1、受理
  参保企业持以上资料至企业征缴科申报,审核资料符合要求,予以受理,并出具《株洲市社保处业务经办受理单》;资料不符合要求,不予受理并当面告知理由。
  2、审查确认
  (1)企业征缴科在1个工作日内确认参保单位参保缴费情况后将资料移交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企业的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并在《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中提出审查意见后,将资料移送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科。
  (2)市人社局职工养老保险科在3个工作日内确认申报企业的类别和起步费率,并在《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中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行政主管领导审定后,移送社保处企业征缴科。
  (3)企业征缴科在1个工作日内将审定结果即时按参保单位选定的方式告知其有关情况。
  3、资料存档和企业标识设置
  企业征缴科将确认后的《企业就业高校毕业生实行养老保险过渡费率试点申报表》、企业上年度劳资报表和财务报表整理后移交稽核科。稽核科根据养老保险科确认的申报企业类别和起步费率在养老保险信息系统中进行企业标识设置并归档,然后通知个人账户科办理人员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