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办事服务 > 办事指南 > 社会保险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经办业务服务流程(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办理)

发布日期:2018-04-12字体[ ]

  一、事项名称
  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办理 


  
二、负责科室
  株洲市医疗保险处生育保险科


  
三、办事依据
  《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株洲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株洲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关于提高株洲市城镇职工商业保险医疗费用支付标准的通知》(株人社发〔2015〕85号)


  
四、服务对象
  
在株洲市本级参加了基本医疗生育保险的参保女职工在市本级正常连续缴费(不含补缴、不能中断)满10个月的次月生育的方可办理。


  五、提供资料(均需提供原件)
  
怀孕女职工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生育证》(本地生育另需复印件一份)、《孕妇保健手册》。


  
六、办理程序
  (一)本地生育:
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办理,由本人持以上资料到选定的市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手续,市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手续后留存《生育证》(或准生证)复印件一份备查。产前检查费用、生育分娩医疗费用直接在选定的定点医院减免。参保人选定的定点医院中途不得随意变更。

  (二)异地生育:参保女职工怀孕20周后至生产前办理,持以上资料原件到市医保处大厅办理“生育待遇登记备案卡”,并选定异地生育的定点医院,单位医保专管员、本人或家属均可办理。生育分娩医疗费用报销参照异地生育费用报销流程。


  
七、办理地点
  (一)本地生育:株洲市所有生育保险住院定点医院。
  (二)异地生育:株洲市天元区长江北路118号社保服务大楼二楼6号、7号窗口。


 
 八、办理时间

  (一)本地生育:参照医院上班时间

  (二)异地生育:法定工作日

  (夏季:5月1日—9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5:00-18:00

  (冬季:10月1日—次年4月30日)上午8:00-12:00 ,下午14:30-17:30


  
九、联系电话
  
0731-28681657 、28681671


(一)  本地生育生育保待遇登记备案流程



(二)异地生育生育保险待遇登记备案流程